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

台北市閩台文化產業促進協會章程草案


台北市閩台文化產業促進協會成立主旨

中華民國106512
閩南文化為閩南自古不斷發展至今的民族內涵、思想與習俗,亦作閩臺文化、臺閩文化、福佬文化或河洛文化。閩南文化有其特殊性質,且內涵豐富,歷史上曾經先後融合了閩越文化、華夏文化、伊斯蘭文化、南洋文化、西洋文化以及日本文化。十七世紀開始,閩南文化開始隨著閩南人往海外移民發展,並成為東亞極具影響力的一種文化,至今是為臺灣與新加坡的主要文化。閩南文化的內涵主要包含了閩南語言,閩南民間風俗,閩南口傳文學,閩南民間藝術,閩南民間工藝,閩南民間醫藥,閩南家族制度,閩南民間信仰,及閩南小吃文化。
閩南家族特色在閩南蘊含著「重鄉崇祖」的文明內涵,閩南人的家族本位以及注重本土的精神從許多方面能夠看出端倪。閩南人十分注重本身文化與語言的傳承,多數閩南人皆十分強調宗族血緣與同鄉情懷,藉由撰修祖譜、建設祠堂來凝聚血緣文化的關係。此外,閩南人亦藉著追溯本族歷史、傳承閩南語言文化、沿襲歲時習俗以及傳承民間信仰來鞏固文化脈絡的延續。
為追尋宗族血緣與同鄉情懷,以及傳承民間信仰之溯源,特成立“臺北閩南文化產業促進協會”,以凝聚血緣文化,推動閩南文化產業為宗旨,從溯本追源、兩岸交流、城市互相學習中,為閩南文化扎根而努力。


台北市閩台文化產業促進協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     宗旨


第一條    總則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閩台文化產業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閩南文化「崇祖溯宗尋源」、「文化產業學習」、「城市公益服務」、「扎根閩南文化」為基本目標;以家庭倫理教育,宗教產業之藝術及文化創造工作為推動方法;以公益服務鄉親,溯源民間信仰傳承,追尋親族血緣、發揚宗族情懷為推動目標;使在城市互相學習中,凝聚血緣文化,推動閩南文化扎根家庭及社區之教育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閩南文化「崇祖溯宗尋源」活動,辦理城市宗教、 文化、藝術之交流。

2、 推動閩南「文化產業學習」活動,辦理宗教產業、 文化產業、藝術產業之文物鑑定,與產業職業之學業實習合作。

3、 推動閩南文化「城市公益服務」活動,辦理宗教產業、 文化產業、藝術產業之社會公益服務。

4、 推動「扎根閩南文化」活動,辦理閩南文化扎根家庭及社區之教育。

5、 辦理其他與設立宗旨相關之業務。

第貳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則回復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2 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三人,各工作小組置主任一人,皆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組織負責人員由理事長提案及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由當屆理事長任滿卸任後改聘之。理事會並得另聘請名譽理事、指導顧問、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依監事會之函請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達二分之一以上並經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 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500 元,團體會員新臺幣3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 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 3000 元。

3、 捐款收入。

4、 委託收益。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 主管機關)。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6 512日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2017年5月13日 星期六

發起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紀錄


台北市閩台文化產業促進協會 發起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06417

貳、 會議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

參、 會議出席人員:

一、 應出席人數:40
二、 實際出席人數:7(詳如簽到表)

肆、 推選主席:蔡超      紀錄:夏肇平

伍、 主席致詞:

陸、 報告事項:

柒、 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一、 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選出籌備委員7人,分別由蔡超、石康平、簡宗平、夏肇平、范政隆、李霞、王明爐擔任。 
二、 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由蔡超擔任主任委員。 





1次籌備會議

壹、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06417

貳、 會議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

參、 會議出席人員:

應出席人數:40
實際出席人數:7(詳如簽到表)

肆、 1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由主任委員主持)

一、 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需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經大會通過。
決議:章程草案通過,如附件。

二、 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專任或義務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籌備期間聯絡地址設在八德路四段300號1樓,由蔡超、石康平、夏肇平擔任籌備期間工作人員。

三、 案由: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登報(或張貼公告)公開徵求會員。

說明:視實際需要調整申請書格式。
決議: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及公開徵求會員公告如附件。

四、 案由: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說明:籌備期間所需經費項目主要有印刷費(開會通知、紀錄、議程、會議出席證件、成立大會手冊、選票等之印製)、郵電費、會議費、成立大會會場佈置費、文具費等,應視需求編列預算並決定籌墊方式。
決議:通過由蔡超等40位發起人共同籌墊,每位先行墊支新台幣壹仟元整,作為籌備期間之費用支出經費。

伍、 臨時動議:

陸、 散會:1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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